安徽医科大学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2-07作者:设置

安徽医科大学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统筹管理学生商业医疗保险协助管理费,吸引其他社会资金的注入,努力提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效率,切实保障我校在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合政201896号);合肥市医改(医保)办公室、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合肥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合医改办201839号);合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合人社秘2018387号)、《关于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合人社秘2018216号)、《在肥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参保须知》(2017等文件精神。

第三条 建立健全在校大学生大病救助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大病救助基金收支管理。学校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不得挤占挪用,救助基金日常使用管理接受校监察室、审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为使基金能够持续运作,以备将来救助更多需要帮扶的学生,当年未用完的资金原则上转入下一年度累积使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在校大学生大病救助工作由学校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公布学生大病帮扶基金发放的详细情况和财务状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做好救助基金管理、分配、监督工作

(一)学生处、研工部分别负责汇总申报救助的本科生、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财务处负责救助基金的经费管理、救助金额支付工作。

(三)教务处根据当学年在校生学籍情况,协助核实参保在校本科生信息数据。

(四)校医院负责在校学生申请大病救助工作时医保结算单等所需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向大学生做好相关医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五)各学院负责初步审核本学院申请救助学生的基本信息。协助落实宣传、动员、组织在校大学生参加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将学校的学生商业医疗保险协助管理费作为救助基金的启动资金。救助基金启动后也接受校友及社会各界捐赠。

如本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年度的救助金时,应优先救助住院学生,当年度的特殊病种救助须相应暂停且以后不再补发。同时,本办法暂停实施,直至有足额支付资金注入,经学校批准后再启动实施。


第四章 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七条 救助对象:凡在我校参加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硕士、博士),如罹患重大疾病均为大病救助对象。

第八条 救助范围

(一)在校参保学生(足额缴纳医保费:标准由本年度合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发的文件为准)在合肥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结算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在校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仅适用于大学生因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校参保大学生患有根据合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特殊病种,办理特殊病就诊卡并在指定医院持卡就诊的。

(四)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已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大学生,在休学期间,若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者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拒付范围:合肥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非疾病治疗、非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一)大学生自办理离校(退学、开除)或者拒绝缴纳医保费者、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病救助基金待遇。

(二)大学生不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或者没有医保结算单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基金不予支付。

(三)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不孕不育、腋臭、包皮过长、汗斑、医学美容、镶牙、畸形矫正、各种减肥增肥、增高项目等医疗费用。

(四)禁止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五)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基金不予支付。


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在校大学生足额按时参保缴费后享受本基金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期相同为:每年11日至1231日,每年年底申报结算一次。

第十一条 大病救助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一)特殊病门诊:凡是办理特殊病门诊卡并在指定医院持卡就诊满一年者,大病救助基金可每年一次性救助2000元。(今后如有变动,按国家政策同步执行)

特殊病种类:冠心病  精神病  高血压三期  肝硬化  糖尿病  肾透析  恶性肿瘤  肾移植手术后  类风湿关节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  帕金森综合症  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肝豆状核变性   慢性心力衰竭   癫痫  膀胱肿瘤(灌注治疗)  甲状腺功能亢进  丙型肝炎  慢性肾功能不全  肝移植术后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 再生障碍性贫血  冠脉支架植入术后(仅限职工)  心脏移植术后  慢性乙型肝炎  血友病(仅限居民)  小儿脑瘫(仅限居民)。

(二)参保大学生每学年内住院不限次数,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或者商业医疗保险等政策等待遇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支付总额:3--5万元(不含)以内救助5千元人民币;5--10万(不含)救助1万元人民币;10--15万(不含)救助1.5万元人民币;15万以上救助2万元。各类救助金额由本基金一次性支付。下一个年度,如因同样疾病还可以再次申请,个人支付金额只在当年度内累计。


章  申请流程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提出申请,从安徽医科大学医院网站下载填写《安徽医科大学在校大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申请表》或《安徽医科大学在校大学生特殊病救助基金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交学校医保办初步审核。

学生个人申报时须提供如下材料:发票复印件、医保结算单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费用清单复印件、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银行卡正反复印件。其中,异地住院的,学生须出院后2个月内,到校医保办提交医保报销材料。

特殊病门诊的需提供:门诊病历、特殊病就诊卡、医保统筹后的结算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银行卡正反复印件。

每年12月份,学校大病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统一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救助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处负责转账到受救助学生的银行个人账户。


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医科大学学生大病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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